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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綠金新契機:新加坡與菲律賓 Article 6 歷史性碳權合作對台灣的啟示與戰略分析

 


圖靈學院編輯部
2026-5-11


摘要


    2026年5月初,新加坡與菲律賓正式簽署了歷史性的「巴黎協定第六條(Article 6)」碳權實施協議。這不僅是兩國間的首個雙邊碳信用夥伴關係,更是亞太地區氣候融資發展的里程碑。本文將深度解析 Article 6 的運作機制、新菲交易的核心內容,並從政策、產業、金融三大維度探討台灣在這一國際趨勢下的定位與潛在商機。

 

一:解密巴黎協定第六條(Article 6)與碳權新秩序

 

1.1 什麼是巴黎協定第六條?


    《巴黎協定》第六條是全球碳市場的基石。其核心目的在於透過「國際合作」來提高各國減碳目標(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, NDCs)的雄心。

  • Article 6.2(雙邊/多邊合作): 允許兩國之間透過協議,將一國的減碳成果轉讓給另一國。
  • Article 6.4(全球碳市場機制): 由聯合國監管的全球碳交易機制,取代原有的清潔發展機制(CDM)。

 

1.2 何謂 ITMOs?


    在 Article 6 下,交易的單位被稱為「國際轉讓減緩成果」(Internationally Transferred Mitigation Outcomes, ITMOs)。與一般的自願性碳權不同,ITMOs 涉及國家間的「相應調整」(Corresponding Adjustments),以確保減碳數額不會被重複計算(Double Counting)。這使得 ITMOs 的品質、公信力與市場價值遠高於普通碳權。

 

二:新菲協議:亞太碳市場的震撼彈

 

2.1 協議核心內容


    新加坡作為亞洲領先的金融中心與碳稅實施國,與擁有豐富自然碳匯(森林、紅樹林)與再生能源潛力的菲律賓達成協議。

  • 採購機制: 新加坡企業可向菲律賓獲准的減碳項目採購碳信用。
  • 抵銷用途: 新加坡政府允許企業使用合資格的國際碳權抵銷最多 5% 的國內碳稅負擔。
  • 資金流向: 交易資金將直接投入菲律賓的再生能源、紅樹林修復及廢棄物管理項目。

 

2.2 新加坡的氣候外交戰略


    這已是新加坡簽署的第六份 Article 6 協議(前五國分別為迦納、巴布亞紐幾內亞、不丹、秘魯與智利)。由於新加坡國土狹小,難以在境內部署大規模綠能,因此透過「碳信用外交」確保其金融體系與碳稅制度能與全球高品質碳匯掛鉤,鞏固其「亞太碳金融樞紐」的地位。


三:台灣的黃金機遇——從觀察者到參與者

 

    雖然台灣並非《巴黎協定》締約方,但隨著「氣候變遷因應法」上路以及「台灣碳權交易所」的運作,新菲協議所揭示的「Article 6 模式」對台灣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。

 

3.1 供應鏈轉型的合規工具


    台灣作為全球半導體與精密製造中心,面臨強大的範疇三(Scope 3)減碳壓力。

  • 機會: 若台灣能仿效新加坡模式,協助企業尋找符合高品質標準(如同 Article 6 規範)的海外碳權,將有助於台灣企業在面對歐盟 CBAM 或國際品牌(如 Apple, Google)要求時,擁有更具公信力的抵換工具。

 

3.2 碳金融與法律服務的輸出


    台灣擁有強大的科技與法律人才,可投入碳盤查、數位 MRV(監測、報告與驗證)技術的開發。

  • 機會: 菲律賓等東協國家在執行 Article 6 項目時,極需精準的監測技術。台灣的衛星監測、IoT 傳感器與區塊鏈技術,可為國際碳交易提供透明、防偽的底層基礎設施。

 

3.3 強化南向氣候合作


    台灣政府正推動「新南向政策」,而氣候行動是最佳的合作切入點。

  • 機會: 台灣可透過民間基金或企業投資,參與東南亞的性質基礎解決方案(NbS)或綠能開發。這類投資未來若能透過與新加坡等第三國合作,或遵循類似 Article 6 的高品質標準,將提升台灣在東協區域的影響力。

 

四:碳權交易的風險與挑戰

 

    儘管 Article 6 帶來曙光,但並非萬靈藥。

 

1.  品質誠信(Integrity): 過去自願性碳市場曾爆發虛假減碳事件。新菲協議強調「高品質碳權」,這意味著台灣在採購或發展碳權時,必須建立極嚴格的第三方查驗機制。

 

2.  價格波動: 隨著新加坡碳稅計畫在 2030 年調升至每噸 S$50-80,高品質碳權的價格將水漲船高。台灣企業若不提早佈局,未來獲取碳權的成本將大幅增加。

 

3.  地緣政治考量: 碳權正成為一種戰略物資。台灣在無法參與 UNFCCC 官方機制的限制下,如何透過雙邊合作(例如與新加坡合作間接參與)取得受認可的碳權,是外交與經貿部會的重大考驗。

 

五:結論:台灣的行動方案

 

    新加坡與菲律賓的合作證明了:碳信用已從單純的環保議題轉變為高度的金融戰略與國際政治。

台灣應採取以下行動:


1.  標準對接: 台灣碳交易所應主動對接 Article 6 的核證標準,確保國內流通的國際碳權具有最高誠信度。


2.  技術輸出: 鼓勵數位科技公司開發「數位碳權」工具,搶占東南亞 MRV 市場。


3.  多邊佈局: 密切關注新加坡的碳權簽署國(如秘魯、迦納),台灣企業可考慮與新加坡商合作,共同開發或投資這些國家的減碳項目。

 

 

參考資料引用來源

1.  CarbonCredits.com: Singapore and the Philippines Launch Historic Article 6 Carbon Credit Deal, Boosting Climate Finance in Asia
2.  UNFCCC: Article 6 of the Paris Agreement - Mechanism for Cooperative Approaches

 

 
免責聲明: 本文內容係基於所提供的 2026 年新聞資訊進行之分析評論。國際碳市場規範與政策可能隨時變動,讀者進行相關投資或決策時應參考最新官方公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