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IntelliBenefit Technology Co., Ltd.

利創智能圖靈學院
科楠老師
2025-11-19
本文針對《 CarbonCredits.com 》報導「 Indonesia 於 COP30 擬售 10 億美元碳信用額度」一案所做的評論。文章將先摘要報導要點,接著從制度設計、實務挑戰、對印尼及東協區域的意義,以及對臺灣的啟示四方面進行分析,最後提出我的觀察與建議。
一、報導重點摘要
根據報導, 印尼政府計劃在 COP30(於巴西 Belém 舉行)就碳信用交易達成約 “10 億美元(約印尼盾 16 兆)” 的交易。報導中指出的交易額目標為約 90 百萬噸(90 million tCO₂e)碳信用額度。 該計畫是印尼想成為亞洲碳金融與綠色投資重要參與者的一環。報導指出:印尼先前暫停國際碳交易四年,現透過新的制度與监管(如《Presidential Regulation No. 110 of 2025/PR 110/2025)重新允許國際碳交易。 印尼在 COP30 同時展現其碳市場制度化的野心:包括與國際認證機構 Verra達成相互承認協議(Mutual Recognition Agreement),允許最多 5 000 萬噸(50 million tCO₂e)透過該機構認證進入全球市場。 報導也指出:印尼的碳信用潛力量甚大。其林業/能源/工業項目估計未來可達 134 億噸(13.4 billion tCO₂e) 的潛在額度,到 2050 年可帶來每年 28–86 億美元收入(取決於碳價) 。 同場,報導指出其他國家也在 COP30 推動碳市場/碳交易制度,如巴西、伊拉克、新加坡、肯亞、英國等,且建立了如 “Open Coalition on Compliance Carbon Markets” 等國際合作機制。 總而言之,印尼這回不是單純減碳宣言,而是以「碳信用供應國 + 碳市場參與方」的角色出場,意圖將林業、能源、產業減排整合入碳交易體系。
二、制度設計與挑戰分析
為了理解這個計畫的動態與風險,我從印尼制度面與實務面切入分析。
制度設計亮點
1. 法律/制度重構:印尼透過 PR 110/2025,重塑碳經濟價值 (Nilai Ekonomi Karbon – NEK) 與溫室氣體排放控制工具。該法規明確提出「碳分配 (Carbon Allocation)」與「碳準備金 (Carbon Reserve)」概念,強化交易制度的制度根基。
2. 註冊/交易體系完善:印尼設置新的碳單位登錄系統(SRUK),與既有「氣候變化控制國家登錄系統」(SRN-PPI) 分工,提升交易透明度與追蹤能力。
3. 國際認證對接:與 Verra 等國際機構達成協議,有助於印尼碳信用進入國際市場、提高買家信任。報導中提到印尼可將最多 5000 萬噸通過該協議流通。
4. 項目來源多元:除了林業(森林恢復、紅樹林、泥炭地等),印尼也將能源(再生能源)、工業減排納入,以拓展碳信用來源。
制度與操作挑戰
但制度設計雖有亮點,實務落地中有不少關鍵風險與挑戰:
1. 信用質量(integrity)疑慮:報導指出,即便制度重構,仍有外界擔憂印尼碳信用可能存在「空氣信用」(hot air credits)、項目減排量被高估、監測/驗證機制不完善等問題。 若信用被質疑,其交易價格可能被大幅壓低或買家拒絕購買。
2. 利益分配與社區參與:在林業碳信用尤其重要的是地方社區與原住民族的參與、利益分配公正性。報導中指出印尼引入新規令人錫:確保銷售收入有部分流向當地社區、原住民族得到參與。然而,在歷史上印尼林業、泥炭地管理常有地方爭議,若治理不當將引發社會反彈。
3. 碳價格與市場需求不確定:雖然印尼擁有潛在大額信用供應,然而碳交易價格、國際市場對於所供信用的接受度、買家的購買意願仍高度不確定。報導指出其潛在 13.4 billion tCO₂e 信用若以每噸 5 美元計算,也為約 67 億美元。若價格低、中間需求不足,印尼的 10 億美元目標也可能難以實現。
4. 「減排實質」與自身 NDC 之間的矛盾:印尼強調碳交易可為自身減排目標(如單獨減排 31.8%/有國際支持減排 43.2%)服務。但若印尼將大量信用賣給國際買家,則該信用是否仍計入其國內減排(或出售後他國抵用)可能涉及「雙重計算(Double counting)」風險。制度設計需清楚防範。
5. 監管落地與技術能力:交易制度、監測、驗證、登錄系統、項目開發與審核能力都還處於發展階段。PR 110/2025 的實施細則需要一年內建立。若監管落後,信用交易容易遭質疑。
我的觀察
印尼此次行動顯然是從「被動接受減排責任」轉為「主動參與碳金融市場」的角色定位。這具備戰略轉變性質:它不只是為了自身減排,更是利用自然資源(森林、紅樹林、泥炭地、高潛力再生能源)打造出口型碳信用供應鏈。對印尼而言,是一次資源轉化經濟化的機會。但成功與否關鍵在於制度可信度、國際買家信任、項目落地與地方共享機制。若處理不好,這可能成為「資源出口新模式」但並非真正的減排貢獻。
三、對印尼與東協區域意義
印尼的機會與風險
對東協/亞洲碳市場的催化作用
四、對臺灣的啟示
以臺灣的視角,印尼案例提供若干值得思考之處:
1. 碳信用市場作為新型資源出口
臺灣在地理、自然資源與生態規模上與印尼不可相提並論。但若觀察「碳信用+永續產業鏈+地方共益」為模式,臺灣可以思考如何在區域碳交易中尋找利基。如:本島或離島森林、海岸紅樹林/濕地的碳吸收能力,是否可以轉化為「高質量碳信用」供應?並搭配地方社區共享模式。
2. 建立制度與信用的透明度
臺灣若涉入碳信用市場(包括可能為出口信用或供國內企業抵用),必須提前做好制度設計、監測-驗證-登錄體系、社區利益共享及防止雙重計算等機制。印尼案例提示:制度只是起點,能否落實才關鍵。
3. 找尋差異化優勢與品質保證
全球碳信用市場競爭愈來愈激烈。印尼雖潛力巨大,但其仍需與國際認證機構對接、建立買家信任。臺灣可聚焦「高附加價值/高永久性/多共益」碳信用項目(如海洋碳匯、都市綠化碳儲、高技術減排項目)以突顯品質,避免淪為「低價量化大量信用」競賽。
4. 風險控管與收益分配機制設計
若碳信用交易是為了「創造收益」而非僅「履行減碳責任」,就必須把好三大環節:項目驗證與監測、社會/環境共益、收益分配透明。印尼在報導中即強調「讓金錢到當地人手上」的規則。臺灣在碳抵償與投資收益的新世代模式中也必須納入。
5. 慎視「抵償替代」與「減排責任轉嫁」的倫理問題
臺灣企業若購買國外碳信用以抵用自身排放,必須確保其真正發揮減排作用,而非只是「買信用替代本土減排」。印尼若大量出售信用而自身轉型不足,也可能引發國際批評。臺灣作為碳管理參與方,應思考本土減排行動與國際信用交易之平衡。
五、我的觀察與建議
1. 印尼的 10 億美元目標雖雄心勃勃,但從現實面看仍有高風險。若僅賣 90 million tCO₂e 而碳價低、買家信心不足,可能達不到目標。印尼必須確保信用質量與交易順暢。
2. 成功的關鍵在於「信用質量+制度信任+地方共益」。若三者缺一,印尼可能遭遇信任危機。
3. 對臺灣/台灣企業而言,此事件提醒:碳信用不是「免費金塊」;必須慎選項目、確保其可驗證、可追蹤、可被國際市場接受,並且利益共享要被看見。
4. 臺灣可以借鑑印尼模式,探索「出口型碳信用」的可能性,但也應避免僅模仿,而要找到自身定位:例如著重都市綠化減碳、海岸帶藻礁修復、科技減碳方案等。
5. 最後,我認為印尼這次若成功,不僅對其自身是轉型機會,也可能對東協及亞洲碳市場造成重大催化。但全球碳市場的價格、需求、監管仍在變動,印尼也必須做好風險準備。
總結來說,印尼在 COP30 提出的碳信用交易目標是一個值得注目的轉型信號。它象徵從單純的「減碳承諾」轉向「碳金融參與」,但路途不易。對我們在台灣關注碳抵償、碳投資、碳信用開發的人而言,這是一個鮮活的案例:提醒我們既要把握機遇,也不能忽略制度與品質的根基。
[3]: "Indonesia’s new carbon governance framework strengthens national registry, market readiness"
[4]: "As Indonesia turns COP30 into carbon market showcase critics warn of hot air"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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